破产管理人对无效交易有撤销权吗?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2日 来源:西安信用卡欠款律师
破产管理人对无效交易有撤销权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的某些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撤销请求。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破产管理人行使此权利的目的在于恢复或增加破产财产,从而更好地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过程中如何处理未到期债权?
在破产过程中,对于未到期的债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当将其视为已到期的债权进行处理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未到期的债权均提前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其债权数额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参与后续的财产分配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管理人确实对于发生在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一段时间内的无效交易拥有法定撤销权,这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者尤其是债权人群体的整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